工程总、分包的结算纠纷如何防范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4-13 13:16:53 |
包工程于2006年12月8日已经竣工,整个工程于2007年4月9日也已经竣工。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常见问题及防范建议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单位往往是将工程施工任务分包给一个或几个施工单位承建。而整个工程竣工验收是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单位来进行,通常工程总承包单位、业主、分包单位不会针对分包工程进行专门的竣工验收,如果工程总承包单位怠于向业主提请竣工验收,则往往造成分包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难以确定。
即使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整个工程竣工后,及时向业主提出工程竣工验收,也只能将整个工程竣工的时间视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这也是总包人与分包人发生争议较多的原因。
建议二:除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以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为竣工时间外,如一方面要求分包单位仅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分包工程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实际上以整个工程竣工时间作为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显属不公。
因此,建议除分包合同明确约定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以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为竣工时间外,为了避免以整个工程竣工时间作为分包工程竣工时间而对分包单位不公的情况,在分包合同中应对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以及分包工程的验收进行专门的约定,即约定在分包工程完工后,由业主、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分包工程进行专门的竣工验收程序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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